永政辦發(fā)〔2022〕19號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管理區(qū),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人民政府各辦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0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程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222號)、《湖南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湘政辦發(fā)〔2022〕33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調整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化管理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年度總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與年度工作計劃同步編制、同步推進、同步檢查。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對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明確的的程序實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負責組織編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發(fā)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行政審批等部門和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工作。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城市管理、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重要規(guī)劃、計劃;
(三)編制各類總體規(guī)劃、重要的區(qū)域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
(四)制定開發(fā)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決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六)總投資1億元(含)以上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以及計劃外追加項目投資且單個項目變更資金超過5000萬元或調增投資概算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變更事項;
(七)市本級財政(不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一次性動議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資金安排;
(八)處置10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
(九)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十一)決定對經濟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本條第一款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以外、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自行決策,不予納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在組織編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前,應當向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征集決策事項建議,并可以根據需要,向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公眾征集決策事項建議。
第九條 決策事項建議因提出的主體不同,分別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納入目錄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或交由其研究論證的決策事項建議,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形成書面匯報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交,論證材料應包含本單位法制機構審查通過的合法性審查意見表。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結合年度工作要點和各自管理領域工作,將擬提請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于每年3月之前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申報。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申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初審,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草案。
對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申報的事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初審后可直接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草案,并通知有關單位按要求提供相應材料。
初審時應充分征求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對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意見,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增加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應當予以研究。
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或者涉及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的決策事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專業(yè)機構或者市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對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充分論證。論證結果作為決策事項是否納入年度目錄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后,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通過后,應當按程序報市委同意。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名稱;
(二)決策承辦單位;
(三)決策時間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內容。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tài)管理,除依法不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一般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市人民政府年度重點工作的實際情況,對確需調整或新增的決策事項,經研究論證并按程序報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提出意見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處理意見建議,并將處理情況集中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反饋。
第十六條 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實施任務和責任要求,制訂實施方案、落實實施措施、跟蹤實施效果,確保實施質量和進度。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加強重大行政決策的檔案管理,將履行決策程序和決策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記錄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實現決策程序全過程記錄。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調整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并在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