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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 2020-08-26 17:02
      • 來源: 永州日報
      • 發(fā)布機構:
      • 【字體: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0年第1號)


      《永州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已由永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6月29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7月30日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8月21日



      永州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2020年6月29日永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維護歷史文化及自然風貌,促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與科學價值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古樹名木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qū))林業(yè)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在其職責范圍內,履行以下古樹名木保護職責:組織開展古樹名木保護宣傳;定期進行古樹名木保護巡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配合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轄區(qū)內的古樹名木開展普查等具體保護責任的落實。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居)民保護古樹名木,引導村(居)民在村規(guī)民約、居民公約、土地承包合同中規(guī)定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內容。

      第四條  古樹名木實行名錄保護和分級管理制度。古樹名木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按規(guī)定程序確認、定級、匯總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名錄和保護級別,進行動態(tài)管理,及時更新調整。

      古樹名木應當堅持全面保護、科學管護、屬地管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科學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宣傳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水平。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yǎng)等方式參與古樹名木保護。捐資人、認養(yǎng)人可以在古樹名木保護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權。

      對保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傷、毀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檢舉、控告。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及時受理公眾對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檢舉,并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條  縣(區(qū))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古樹名木普查,對古樹名木鑒定、登記、定級、編號、掛牌、建檔。在普查間隔期內,加強補充調查和日常監(jiān)測,及時掌握資源變化情況,建立古樹名木資源動態(tài)數(shù)據(jù)庫。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新發(fā)現(xiàn)的古樹名木資源。古樹名木所在地的縣(區(qū))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認定和建檔;經鑒定屬于古樹名木的,給予發(fā)現(xiàn)人適當?shù)莫剟睢?/p>

      第八條  古樹名木實行養(yǎng)護責任制。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屬地原則確定古樹名木的養(yǎng)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tǒng)稱養(yǎng)護責任人):

      (一)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yè)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yǎng)護;

      (二)機場、鐵路、公路、江河堤壩、水庫湖渠、自然保護地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管理機構負責養(yǎng)護;

      (三)城市公園、廣場、道路、街巷、公共綠地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有管理機構的,由管理機構負責養(yǎng)護,沒有管理機構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yǎng)護;

      (四)城鎮(zhèn)居民私人庭院內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和城鎮(zhèn)居住區(qū)內的古樹名木,由所有權人負責養(yǎng)護;

      (五)鄉(xiāng)鎮(zhèn)街道、綠地、廣場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養(yǎng)護;

      (六)農村承包地、宅基地上的古樹名木,由承包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權人負責養(yǎng)護;農村居民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所有權人負責養(yǎng)護;其他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村民委員會負責養(yǎng)護;

      (七)被認養(yǎng)的古樹名木,認養(yǎng)期間由認養(yǎng)單位或者認養(yǎng)人負責養(yǎng)護;

      (八)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養(yǎng)護。

      前款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古樹名木,養(yǎng)護責任人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具體情況,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確定的養(yǎng)護責任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九條  縣(區(qū))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養(yǎng)護責任人簽訂養(yǎng)護責任書,并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古樹名木養(yǎng)護責任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xù),重新簽訂養(yǎng)護責任書。

      第十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古樹名木的保護需要,制定養(yǎng)護技術規(guī)范和養(yǎng)護方案,無償向養(yǎng)護責任人提供必要的養(yǎng)護知識培訓和養(yǎng)護技術指導。

      養(yǎng)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方案做好松土、澆水、施肥等日常養(yǎng)護工作,防止人為損害古樹名木。發(fā)現(xiàn)古樹名木發(fā)生病蟲害或者遭受損害,出現(xiàn)明顯衰弱、瀕危或者死亡等異常狀況的,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

      負有管轄職責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之后十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開展現(xiàn)場勘驗、調查,查明原因和責任,對受損的古樹名木積極采取搶救、治理、復壯等措施。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劃定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散生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原則上不少于樹冠垂直投影范圍,古樹群的保護范圍原則上不少于林緣向外五米。

      第十二條  對古樹名木實行掛牌保護。古樹名木保護牌由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設計。古樹名木保護牌可以采用二維碼等電子方式標明樹木名稱、科屬、樹齡、編號、養(yǎng)護責任人、掛牌單位、公布保護時間、保護范圍、舉報電話等內容和信息。懸掛或者豎立古樹名木保護牌不得影響古樹名木生長。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實際需要對古樹名木設置支撐架、圍欄、避雷裝置、盲溝與暗井等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和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六個月至少開展一次對古樹名木的巡查,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進行專業(yè)養(yǎng)護,發(fā)現(xiàn)古樹名木有病蟲害或者其他生長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實施搶救、復壯措施。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建的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應當責令責任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專家或者有資質的古樹名木養(yǎng)護單位提供專業(yè)化的指導和養(yǎng)護服務。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yǎng)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縣(區(qū))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縣(區(qū))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進行核實,查明原因,明確責任。確認已死亡的,予以注銷,并報上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死亡,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可以由有關管理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后保留原貌,繼續(xù)加以保護。

      死亡的古樹名木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注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規(guī)劃許可部門在辦理規(guī)劃許可手續(xù)時,應當征得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簽訂臨時養(yǎng)護責任書,落實保護措施并承擔費用。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措施的制定和落實進行指導、監(jiān)督。

      因建設施工對古樹名木生長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復壯、養(yǎng)護費用。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保護性移植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依法定程序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修剪等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危害的;

      (二)原生長環(huán)境不適宜古樹名木繼續(xù)生長,可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

      (三)因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建設確實無法避讓或者進行有效保護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移植古樹名木的,移植申請單位應當制定移植方案,依法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批準移植的古樹名木,應當按照批準的移植方案實施移植。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采伐;

      (二)非養(yǎng)護目的的攀樹、折枝、剝皮、挖根、采摘(個人所有的經濟林木除外)等;

      (三)在樹上刻劃、釘釘、鉆洞、纏繞、掛物、架設電線(纜)或者以古樹名木為支撐物、固定物等;

      (四)栽植纏繞樹體的藤本植物;

      (五)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搭建建(構)筑物、埋設管道、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堆放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

      (六)在保護范圍內非通透性的硬化固化地面;

      (七)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保護設施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拒不恢復原狀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核實注銷的古樹名木,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古樹名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設單位未采取避讓保護措施、未按照保護方案施工或者未履行臨時養(yǎng)護責任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處古樹名木損失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古樹名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guī)定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處古樹名木損失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古樹名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采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城市綠化條例》、《湖南省林業(y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對其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害古樹名木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損壞古樹名木及其相關保護設施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認定古樹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古樹名木保護與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批準移植古樹名木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二十六條  樹齡在八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樹木,作為古樹后備資源,可以參照本條例保護。

      第二十七條  古樹名木及其保護設施的價值評估辦法及賠償標準由永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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