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原因
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征地程序由原來的“先批后征”調整為“先征后批”,為此,迫切需要出臺與之相對應的新的征收補償安置文件。
二、修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2.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fā)〔2021〕3號);
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fā)〔2014〕21號);
4.《湖南省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
三、修改內容
1、將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市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市轄區(qū)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本轄區(qū)內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市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各行政區(qū)域內土地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2、將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第九條修改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發(fā)布,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3、將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第十條修改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后,征收實施機構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4、將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第十一條修改為: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yè)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5、將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第十二條修改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由征收實施機構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應當依法約定征地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等。
6、將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第十三條修改為: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居)務公開欄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
7、刪除永政發(fā)〔2019〕4號文件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yǎng)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xù)(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yè)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的相關規(guī)定。
文件其他內容及有效期不變。